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6月14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doc
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規模化發展和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推動企業誠信體係建設,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展壯大市場主體的若幹措施等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便利化,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的門店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事項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精簡申請材料、免於現場核查等舉措。
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在本市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開展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對其門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便利化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審以及便利化審批的管理工作;組織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管理;指導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審批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指導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提出評審申請;對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審批舉措,加強食品安全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條 申請條件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申請評審以及門店許可便利化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使用統一商號(字號),具有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包括實行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二)本市門店具有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布局流程、加工過程等;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及門店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請條件:
(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近二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近二年內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
(四)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條 申請材料
評審采取自願原則,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可以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評審申請書(附件1);
(二)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報告,包括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模板見附件2);
(四)門店的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
(五)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目錄可參照附件3)。
第六條 評審程序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的評審申請後,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自收到區市場監管局的評審申請材料之日起啟動評審工作,組成評審組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評審組成員人數一般不少於3人且應為單數,由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領域人員組成。有關專業領域的人員,由市市場監管局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確保評審結果客觀、準確、公正。
第七條 評審內容及方式
評審組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是否具有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係,門店食品經營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標準化進行評審,並對門店進行現場抽查比對。
第八條 評審意見及評審結果
評審組根據評審情況,出具《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審意見書》(附件4)。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審意見書》中各項評審內容均為“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通過”;評審內容存在“不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不通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評審結果。
評審結果不影響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采用一般程序辦理許可事項。
第九條 便利化審批舉措
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承諾符合以下情況的,區市場監管局可以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免於現場提交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並送達許可文書等便利化審批舉措。
(一)采取與評審申請內容一致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二)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各項指標、參數條件不低於申請評審時提交的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相關標準;
(三)按照申請評審時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條 依申請變更、延續的便利化審批
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以及延續等事項時,區市場監管局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與經評審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等不一致的變更申請,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事中事後監管
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後30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首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布局流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許可時承諾的事項是否一致。
區市場監管局在首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退出機製
各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中發現已享受便利化審批舉措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經市市場監管局確認,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及其門店不再適用便利化審批舉措,2年內不得提出評審申請。
(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
(二)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因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或者門店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附件:1.評審申請書
2.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報告(模板)
3.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目錄)
4.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便利化評審意見書
附件1
評審申請書
企業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代表人 | |||
住 所 | |||
聯 係 人 | 聯係電話 | ||
評審場所基本情況 | |||
名 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地 址 | |
申請評審內容 | |||
主體業態 | |||
經營項目 | |||
承諾申明 | |||
本單位自願參加評審,承諾《評審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申請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承諾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便利化審批舉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門店符合以下要求: | |||
(一)采取與評審申請內容一致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 |||
(二)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各項指標、參數條件不低於申請評審時提交的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相關標準; | |||
(三)按照申請評審時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 |||
以上承諾如有不實,本單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 |||
申請人:(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市市場監管局評審結果 | |||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蓋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2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報告
(模板)
一、基本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架構
三、原料采購和配送管理情況
四、食品加工操作規範
五、員工培訓考核情況
六、食品安全自查自評情況
七、投訴的處理
八、應急處置預案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製度
(目錄)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和培訓管理製度;
2.食品安全管理員製度;
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製度;
4.食品經營過程與控製製度;
5.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製度;
6.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製度;
8.食品貯存、運輸管理製度;
9.廢棄物處置製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製度;
11.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製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製度;
14.定期清潔衛生間製度;
15.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和消費提示製度;
16.供應商管理製度;
17.蟲害管理製度;
18.消費者投訴管理製度。
附件4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便利化評審意見書
企業名稱:
主體業態:
經營項目:
現場核查門店:
評審內容 | 評審依據(標準) | 是否符合 |
1.企業基本情況 | 《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 □符合 □不符合 |
2.提交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報告 | 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 | □符合 □不符合 |
3.提交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製度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符合 □不符合 |
4.提交的食品加工、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符合 □不符合 |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 ||
5.提交的布局流程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符合 □不符合 |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 ||
6.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情況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符合 □不符合 |
7.抽查門店是否與提交的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相似或一致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符合 □不符合 |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 ||
提交的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 |
注:以上評審內容全部為“符合”的,評審意見為“通過”。
評審意見:□通過 □不通過
評審組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本評審表一式二份,評審組及區市場監管局各一份。